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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与中国大陆关係较密切,但不代表在加国没有惯性居留,有多项要点作为界定纳税人的身分。
加拿大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移民国家,同时拥有两个国家身份的大不乏人,除了大家熟悉的中国大陆及香港外,当然还有我们的表亲──美国,也是加拿大人同时拥有国籍/永久居民的热门国家。
可以想像拥有双重国籍或者永久居民身份,在很多地方也会有容易混淆的地方,尤其是在税务方面;最常见的是丈夫回流工作,妻儿留加生活,丈夫只定期回加短留探望,丈夫是否仍处于加国税网呢?还有,若某人同时拥有双重身份,及在两地皆有居所,那又如何呢?后一个情况在美加之间十分普遍。
税务身分不与公民身分挂钩
加拿大税制较特别的是,加拿大人在税务上的身分不与公民身或移民身分挂钩;税务身分则按其与加国有否居住性或社会性的联系决定;换言之,拥有护照并不一定要纳税,这与美国税制相反。
何谓居住性联系,按情况而定,简单来说,是纳税人有没有把加国视为居住国,被考虑的包括其直系亲属的居住地,他在本地有否固定居所等;这种情况有大量论述,暂不重復。
如上所述,美国公民需纳美国入息税,那么,与加国有居住性联系的美国公民何去何从呢? 应按那国税制纳税呢?
加拿大与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税务协议
两国有见及此,双方同意大家按下述原则决定两地国民的税务身分,加国与其他国家也有十分相似的协议:
(1)按纳税人的固定居所所在地决定;固定居所当然可以是自置物业,但租赁物业可供纳税人随时居住的也属其固定居所。
(2)若纳税人在两地同时拥有固定居所,两地则会看其在那国「惯性居留」(Habitual
Abode)来决定身分;所谓「惯性居留」的定义,与上文居住性联繫十分相似。
(3)若纳税人在两地同时皆属「惯性居留」,税务身分会按其公民身分决定。
(4)若纳税人在两地同时皆为公民,税务身分便需由仲裁员决定。
总括4项,可以预见最易引起争论的非「惯性居留」定义莫属了;事实亦如是,且看下述一个6月时的案例,便可理解箇中惹争拗的道理。
具体案例
案中上诉人A君不服定性为加国税务居民而向法院上诉,但最终败诉。
A君为美国公民,但以自僱身分在加国工作,他有定期回美,在被审核的623天中,他在美国逗留了69天,无何置疑他是加国居民,但由于他亦是美国居民的原故,两地便需按上文4个大塬则判定其税务身分了。
首先,A君在两地皆有固定居所,因此,只要证明加拿大是他的「惯性居留」国,而非美国,他便需缴纳加国入息税;相反,若美国为其「惯性居留」国,不论他与加国关係如何密切,按(2)或(3),他也只需纳美国入息税。
「惯性居留」参考多个因素
按法官判词,所谓「惯性居留」,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习惯地居住的地方;可以参考的包括频密程度(Frequency),居留时间(Duration),及逗留惯常程度(Regularity
of stays)是否超越过境(Transient)性质。
以A君的情况为例,他定期回加,逗留的日数亦十分多,他的客户亦只在加国,说加国并非其习惯居住的地方,十分难以令人信服,因此判他败诉。
税务身分不需与地区联系作比较
其实,上述案例,对往返中加两地的移民也有参考作用,需注意的是,税局判定税务身分,是不需跟你与其他地区联系作比较的,阁下与香港关係较密切,不代表你在加国没有惯性居留;下述是一些常见可以出问题的例子:
(1)家眷留在加,丈夫定期往返加国探望。
(2)举家回流,但短时间内返加定居,其间保留驾驶执照及银行户口,更可能领取福利。
(3)定期往返两地,加国有随时可供居往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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