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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实际出售资产如股票或互惠基金要计算资产增值或亏损外,税务条例规定在指定情况下要「当作出售」资产,并且计算增值或亏损。这些情况包括赠送资产、死亡、离境成为非居民、投资的公司倒闭等等。通常以「当作出售」当日的公平市值作为出售价值。
成交日期
纳税人必须在报税表上申报该报税年度成交的投资交易,要留意的是以成交日期(Settlement
Date)为准。通常指示出售股票或互惠基金,要三个工作天后才能成交。若果要在本年的个人报税表上申报交易,最迟要在 二月廿四日作出售卖的指示才能在本年底之前作出成交。
「表面亏损」
若果出售价值或「当作出售」当天的「公平市值」较成本为低,差额就是资产亏损,在抵销同一年度的资产增值后,还有亏损余额可以保留抵销未来的资产增值,或者抵销过去三年已申报的资产增值,要求更致富时的报税表,并且获发退税。
二○○一年度的资产亏损可以抵销九八、九九或二千年申报过的资产增值。要留意资产亏损不能抵销其他类型的收入。
投资倒闭的公司
投资的公司在正式倒闭的一年,可以由投资者在年底「当作出售」股票,出售价值是零,可以申报成本作为资产亏损。若果后来出售股票获得高于零的售价,要在当年申报售价作为资产增值。
若果在九○年或以后投资的公司在年底时资金周转有困难(Insolvent),并且本身或旗下的公司,已停止运作生意,公司亦会在不久之将来关闭,而且股票的市值是零,纳税人可以在报税表上作出选择「当作」在年底时以零市值「出售」股票,申报资产亏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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