尤伟 William(604)779-8123
|
在加拿大的税制之下,有入息便须课税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但当所涉及到的入息是由于个人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酬劳时,究竟此等收入属于自雇收入还是受雇收入?有时候并不容易辨别出来。 何谓自雇? 一般来说,当受聘者同意为其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,双方之间的交易是生意关系,并无雇佣关系,这样,受聘者便是独立自雇身份。 何谓受雇? 当受聘者同意为其雇主提供服务而获取酬劳,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,受聘者便是受雇身份。 为何要区分? 由于自雇人士乃经营生意,税法允许自雇人士扣除营业开支,而受雇人士可扣除的项目就非常之局限,所以,形成在某些情形下,纳税人往往倾向以自雇形式报税,从而获得较大的开支扣除之利。但在另一方面,税务部为保障税源,又有相应的监督,可惜在税法中,又未有明确界定自雇者与受雇者的分别,因而造成纳税人与税务部之间不少的磨擦。 区别的准则 为帮助纳税人将独立自雇人士与受雇者分别出来,税务部出了一本小册子,提出以下四个准则,供大家参考: 操纵或控制权 一般来说,独立自雇人士对工作的控制相当大,工作上的策划、分配、监管、方法、地点、完成时间、质量等等都掌握在手,服务的收费都可自行决定,亦可选择是否接受此项工作。反之,雇员身份的人士便没有以上的控制权,而只有依照雇主所有的指示完成工作,按雇主规定的时间支取薪酬及享受雇主给予的员工福利,由雇主规定上、下班时间,由雇主分配工作等等。因此,以工作控制权的多寡可分别出服务者属于自雇身份还是受雇身份。 大型工具或器材与物料的供应 盈亏利害的归属及风险的承担 独立自雇人士是经营生意的东主,他须负担所有经营成本,负责工作的完成及保证工作的质量,当生意上有营利时,利润归于东主,倘若生意失利或有坏账而蒙受损失时,自雇人士亦须承担损失。对于受雇人士来说,他只须工作,便有酬劳,他没有额外的利润,亦无亏损。因此,生意利润所属及须承担亏损之风险者属自雇人士,相反的,便是受雇。 整体的工作 如果提供服务的人士的工作乃属对方生意整体运作之内,属于对方业务的一部分,他的工作便不是独立存在,他的身份亦非独立自雇,而是受雇。相反来说,假如所提供的服务是一门生意,对方只是此服务生意的其中一客户,独立自雇的身份便存在。 以上的四个准则,看来非常简单易办,但实际运用起来,都经常碰到困难。不过,当遇到困难,无法辨认的时候,为免误认而受罚,纳税人可向税务部申请一裁决以确认其自雇或受雇之身份。 |
![]()
Please be advised that we are not responsible for
any investment decisions
that are based on information in this web site.
温哥华投资俱乐部所提供的资讯仅供参考,并非针对个人情况而作的推荐或投资建议。本网站所载资料取自可信赖的资料来源,
但我们并不保证资料的正确性、完整性或可靠性,并不承担使用本网站信息所引起的任何责任。
© Vancouver Investment Club All Rights Reserved.